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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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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7 05:07:4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4543
核心提示:2022年2月7日,为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引导商业广告代言人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活动是广告代言人受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委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商业广告活动。

2022年2月7日,为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引导商业广告代言人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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