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予以公布。2019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pdf
国家濒管办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