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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