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 [2011] 14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规范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规定 ,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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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