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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桂市监发〔2019〕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赋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和公布广西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职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等文件要求,经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动态调整后的《广西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9)》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馈。联系人:阎旭,联系电话:0771—5530653。
 
    附件:广西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9)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1]桂市监发〔2019〕6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