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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6]63号)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辐〔2011〕3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25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沪环保自〔2011〕25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若干应用解释》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7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8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85号)等6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1〕300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述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