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71号(商贸旅游类03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强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33号)

王二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公安部答复如下:
 
    近年来网络订餐发展迅猛,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但随着订餐量激增和订餐平台的快速扩张,网络订餐领域的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暴露出来。针对网络订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等措施,持续强化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管理制度。2017年1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网络订餐提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出台地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公安部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会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二)压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于2017年12月、2018年8月、2019年3月,三次约谈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针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平台限期整改,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摸底、备案工作,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制定入网审查要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要求,督促平台落实备案、审查登记、公示等责任义务。
 
    (三)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属地实际,强化监管措施。北京研发“网络订餐监督管理系统”,建立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市、区、所监管体系,全面逐一开展线上线下巡查,实现“以网管网”工作机制。浙江建立“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开展入网餐饮单位线下检查。江苏、山东等地重点对网红餐饮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实地检查各平台销量排名靠前的网红店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餐饮食品抽检列入抽检计划,积极开展“你点我检”等随机抽检活动,加大网络餐饮食品抽检力度。
 
    (四)开展专项检查。《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订餐作为工作重点,开展“净网”“清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集中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专项检查中,针对无证入网经营、线上公示信息不全、线下实体店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89230份,下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18.5万家,取缔无证经营9375家,立案查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583件,立案查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14153件,累计罚没金额7929余万元。公安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连续部署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打假“利剑行动、“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犯罪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重拳打击、重典治乱,近5年来年均侦破食品犯罪案件近2万起。
 
    二、下一步工作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目前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仍存在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针对问题,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一)指导地方加强小餐饮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餐饮能否入网经营是由各省自行决定。我们将指导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
 
    (二)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加强对各地的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的管理,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经营者的审查,确保平台线上商户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确保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与实体店一致;加强配送人员健康管理、配送容器清洁管理等,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落实相关举报奖励制度。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违法行为线索来源渠道,提高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四)完善网络追溯体系建设。推进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建立不同部门间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选择具备对接条件的省份,做好部省追溯平台对接,为实现食用农产品、食品从种养殖、加工、流通到消费终端全链条可追溯提供支撑。加强与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商超的合作,通过设置追溯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认知度,调动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国家追溯平台的积极性。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