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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6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三批) (2019年第10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6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第1项至第45项证明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所列第46项至第68项证明事项自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