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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恢复药品、化妆品等受理业务的公告 (第252号)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房已搬迁,部分业务系统完成调试。自2019年10月15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恢复药品、化妆品、GCP、GLP、特殊药品进出口、中药保护品种、特殊食品对外受理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