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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农业农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 超期失效的文件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津农委[2013]47号),超过有效期限,自动失效。
 
  二、 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改
 
  将市农业农村委现行有效的《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津农委[2014]33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中,所有的“市农委”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委”,所有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附件:市农业农村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