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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吉应急危化〔2019〕87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直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核发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吉应急危化〔2018〕61号)规定,要求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增加或减少申请材料。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和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储存经营(含加油站)企业,在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无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二、各地要督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令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吉应急危化〔2018〕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准入服务,加强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等违法行为,发现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企业,要采取暂扣许可或停止经营(使用)措施,确保安全。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