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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6〕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场所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场所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负主管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四方责任,落实“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以全面落实各方责任为重点,特别是充分发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情况的优势,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健全从自治区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针对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等问题,切实加强监管,真正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监管体系,有效提升全区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

 

  (一)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各地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要求,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本地区餐饮食品安全。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监管机构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满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确保基层监管机构有岗、有责、有人、有手段,确保餐饮经营企业得到及时有效监管,实现餐饮安全监管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和维护公共安全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小饭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监管制度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层层落实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餐饮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确保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查督办,为基层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并指导所属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并指导所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切实做好本地区学校食堂、“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采取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实施责任制的网格化监管措施,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嘎查村和城镇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三)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有关要求,教育、民政、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监狱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餐饮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落实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作协议书》,形成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把食品安全列入年终实绩考核内容,在行业内部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不重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民政、监狱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养老福利机构食堂、监狱食堂、公路服务区内餐饮企业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生活饮用水监管职责,依法加强餐饮业生活饮用水检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提供流行病学技术调查报告。

 

  (五)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教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餐饮经营者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验票、晨检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与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履行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首负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学校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基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从业人员责任,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储存关、餐饮食品加工关和餐饮具洗消关、人员健康关。督促学校切实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与供货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实行定点采购,实施完整的索证索票制度,并加强对食品定点配送单位供应原材料的安全检测,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鼓励支持学校食堂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HACCP)、“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管理制度。

 

  2.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供餐。对未取得办学资质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展集体供餐的各类托幼机构,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相互沟通情况,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办学机构予以取缔。教育行政部门新批准办学机构(校区)时,要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各地区要加大投入,结合校安工程的实施,切实完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打造“明厨亮灶”工程,进一步改善食堂经营环境,使学校食堂布局、基础设施设备及管理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快检设备。推进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原辅材料等大宗食品实行统一配送,积极鼓励从田头、定点屠宰场、生产企业到学校的直接配送方式。

 

  4.对仍对外承包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对外承包。同时要求学校切实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对全区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对外承包的食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关制度,选择社会上量化分级管理A级资质的餐饮服务公司承包学校食堂,逐步解决对外低水平承包问题。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学校,依法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跟踪复查,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

 

  6.全面加强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继续深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提升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抓好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加强“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学校等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小饭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基本信息。每学期开学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登记备案的“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予以公告,方便学生家长选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案件跟踪调查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领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已备案的“小饭桌”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下达取缔意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由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予以取缔。

 

  (三)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要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协作机制,杜绝建筑工地无证开办和经营食堂现象。必要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仍继续经营的工地食堂,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配合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2.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办食堂的建筑工地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依法严格监管。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未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餐饮许可的建筑工地食堂依法予以取缔。

 

  3.对确实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远离城镇、处于边远地区,建筑工期在90天以内,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建筑工地食堂,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在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准入办法。

 

  (四)加强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协作机制,及时将旅游景区内及其周边开办饭店、农家乐等情况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杜绝旅游场所无证开办和经营餐饮现象。要督促旅游景区(点)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季节性歇业和开业情况。

 

  2. 旅游景区(点)饭店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为旅游景区(点)饭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出台“农家乐”准入办法,确保其符合餐饮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和要求。

 

  3.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部门要加大对旅游景区(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强节假日、节庆活动、重大活动和旅游高峰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及餐饮具清洗消毒,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保护工作,积极推行分餐、公筷等绿色健康饮食方式。要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通过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本地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

 

  2.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组织领导,指导其开展本区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信息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流动厨师的建档与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3.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必须在筹备宴席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登记备案。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同或指导嘎查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必要时可申请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查指导。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防止出现相关地区、部门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本《意见》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与考核,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区因对本《意见》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因相关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导致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因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履行主管责任、导致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因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危害公众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实施社会共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餐饮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和督促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切实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