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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恢复进口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6号)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符合中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进口。《关于暂停从乌克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10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