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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1-01-23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项目指对本市制修订标准主导单位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上述制修订标准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开展的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适用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制修订工作主导单位,即排在第一位的单位。
 
    第五条  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指以“GB”编号、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的标准。
 
    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标准。
 
    地方标准指由市市场监管委批准发布、以“DB12”编号或京津冀区域标准编号的标准。
 
    第六条  制修订标准项目已经获得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是标准化资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监督检查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根据需要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与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资助项目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资金预算,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核拨经费,监督检查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制修订标准项目主导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如实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等情况。
 
    第四章  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与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标准化资助项目对上一年度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制修订标准的主导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如果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较多,所需资金超出当年财政安排资助资金预算额度的,按照制修订标准发布时间顺序确定当年给予资助的项目,其余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标准化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20万元、国家标准8万元、行业标准4万元、地方标准2万元。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相关支出,确无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于项目单位的公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化项目需求,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文件;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出版文本,需要备案的同时提供备案公告;
 
    (三)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申报单位资格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
 
    (三)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结合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当年给予资助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资助的项目,不需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拨款渠道将资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告知市市场监管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资助资金,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安排支出,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获得资助资金后,要在下一年6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标准实施效果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资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将取消项目单位享受资助资格,并全额收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