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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服务效能,再造审批流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3〕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培育更多市场主体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法人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登记“集团”字样。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市、县工商部门可以受理冠“陕西”字样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市工商局授权县工商局可以受理冠“延安”字样企业名称核准申请。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有困难的,可提交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进行登记注册。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涉及新兴行业的经营项目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
 
  (五)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中的19项(目录附后)继续作为前置许可项目,其他80项改为后置许可项目,实行先登记注册,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中标注“凭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市场主体持营业执照和许可审批证明文件经营。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对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七)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以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除商务部门审批仍执行现行国家统一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许可审批、登记事项适用本意见。允许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出资在延设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
 
  (十一)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黑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十二)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市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工商局登记管辖。
 
  二、简化办事程序,再造审批流程
 
  (一)完善限时办结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或备案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二)简化审批流程。除市场主体设立以及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类型、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登记事项推行“审核合一”制度,由审查员审查核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传统的监管模式将调整为“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宽进严管。
 
  (一)建立高效投诉处理平台和信息查询公示平台。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投诉受理平台,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平台的投诉受理系统,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对全市的投诉和行政监管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加大维权执法力度,及时高效处理各类投诉和申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依托,相关部门日常许可审批、监管信息为重点,市场主体自愿申报的信用信息为补充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将相关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和“两法”衔接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将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严格依法查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入市经营。对涉及后置审批而未取得后置审批手续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抄报相关部门,并严格依法取缔,吊扣相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在执法办案上的沟通联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强化部门间执法情况会商、通报制度,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职能到位。
 
  (三)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构建由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参与的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科学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披露机制、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行业和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作用,畅通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渠道,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和社会诚信意识。
 
  (四)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
 
  。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许可审批相分离,工商不再代行前置审批审查事宜,形成对后续审批许可的倒逼机制,各审批部门要改变“坐等上门”的审批方式和“以批代管”的监管方式,实行主动监管。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应当取得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审批文件或证件,以及在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进一步推动各部门间的联动监管、协调监管,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共享,形成强大监管合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梁宏贤市长任组长,薛占海常务副市长、郝宝仓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考核办、监察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安监局、文物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畜牧局、电子政务办、法制办、金融办、粮食局、盐务局、邮政局、延安供电局、消防支队、烟草专卖局、人行延安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市工商局局长屈志芳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重新梳理和明晰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好新制度与原制度衔接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和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做到无缝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加强督查指导。市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考核办等单位定期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兑现奖罚,确保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保留前置许可目录和改为后置许可目录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保留前置许可目录和改为后置许可目录
 
  继续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项目(19项)
 
  19项前置许可项目中:国家级审批事项11项;省级审批事项6项;县级审批事项2项。
 
  (一)电力
 
  1.供电经营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
 
  (二)地质
 
  2.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三)工业和信息化
 
  3.电信业务经营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金融
 
  4.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
 
  5.燃气经营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商务
 
  6.成品油经营审批(省商务厅)
 
  (七)国防科工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审批(国防科工委)
 
  (八)安全生产
 
  8.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审批(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卫生
 
  9.医疗机构审批(卫生行政部门)
 
  (十)食品药品
 
  10.药品生产、经营审批(省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局)
 
  1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审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体育
 
  1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十二)银行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
 
  (十三)典当
 
  14.典当行审批(商务部)
 
  15.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审批(国务院商务部)
 
  (十四)证券
 
  16.证券公司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17.期货公司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18.交易所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保险
 
  19.保险公司审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改为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的项目(80)
 
  改为后置的80项许可项目其中:国家级审批事项19项;省级审批事项26项;市级审批事项6项;县级审批事项29项。
 
  (一)教育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教育部)
 
  (二)科工委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审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三)发改委
 
  3.农药生产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工业和信息化
 
  4.电子认证服务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电信
 
  5.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省级电信主管部门)
 
  (六)公安
 
  6.爆破作业审批(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8.保安服务审批(省级公安部门)
 
  9.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七)人社
 
  10.职业介绍服务审批(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环保
 
  11.危险废物经营审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审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九)交通
 
  13.港口经营审批(省级商检局)
 
  14.国际道路运输服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1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6.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审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8.道路客、货运输服务审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9.国内水路运输及服务审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农业
 
  20.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审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1.农药机械维修技术资格审批(市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22.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种经营审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3.拖拉机驾驶培训审批(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十一)畜牧
 
  24.兽药生产审批(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5.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6.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审批(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7.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审批(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8.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十二)商务
 
  29.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30.蚕茧收购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1.拍卖企业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审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33.生猪屠宰场(厂)审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十三)文化
 
  3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35.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门)
 
  36.娱乐场所经营审批(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门)
 
  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审批(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十四)卫生
 
  38.公共场所卫生审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39.口岸卫生审批(卫生检验检疫机构)
 
  (十五)质检
 
  40.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十六)商检
 
  4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审批(国家商检局)
 
  (十七)认证
 
  42.认证机构审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十八)广播电影电视管理
 
  43.电影制片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44.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市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
 
  45.电影发行审批(市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
 
  46.电影放映审批(县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
 
  (十九)出版局
 
  47.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单位)
 
  4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49.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50.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及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审批(省级新闻出版局)
 
  51.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省级新闻出版局)
 
  52.出版物批发审批(省新闻出版局)
 
  53.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出版主管部门)
 
  54.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55.出版单位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
 
  56.出版物进口经营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57.出版物总发行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58.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59.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级文体广播电视局)
 
  60.出版物零售审批(县级文体广播电视局)
 
  61.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审批(县级文体广播电视局)
 
  (二十)安监
 
  6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3.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一)林业
 
  6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65.林木种子经营审批(县级农业、林业部门)
 
  (二十二)旅游
 
  66.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批(国家旅游局)
 
  67.旅行社审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十三)保险
 
  68.保险经纪业务审批(国务院保监会)
 
  69.保险代理、保险兼业代理审批(所在地保险监督管理局)
 
  (二十四)电力
 
  70.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承装、承修、承试审批(省级电力部门)
 
  71.供电营业审批(省级电力部门)
 
  (二十五)粮食
 
  72.粮食收购审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十六)烟草
 
  73.烟草制品生产审批(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74.烟草专卖批发审批(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七)邮政
 
  75.快递业务经营审批(省级邮政主管部门)
 
  (二十八)医药
 
  76.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审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7.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8.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九)民政
 
  79.养老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十)盐业
 
  80.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批(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