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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浙质人发〔2014〕17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浙编〔2013〕17号)精神,经研究,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出后,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职能由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承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