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备中央编办,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自治区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宜另文下达。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