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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