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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3〕327号)

  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3〕42号)中“鼓励禽类加工企业、商业连锁企业等收购、加工压栏家禽。凡201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收购、加工本省养殖企业活禽(不含白羽肉鸡)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企业,省财政按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禽类养殖企业收储自养活禽加工白条鸡的,可参照享受该项补助”的规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在本省内、财务制度及进出库台帐完善的禽类加工企业、禽类养殖企业和商业连锁企业(含分支机构);凡2013年4月20起至6月20日期间,累计收购、加工省内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活禽(不含白羽肉鸡),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

  (二)补助标准:按每只2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以重量计价收购活禽的,按照每只鸡1.5公斤、每只鸭2公斤标准折算)。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提出加工收储活禽补助申请,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7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应陈述清晰,复印件均要加盖公司印章,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1、加工收储活禽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加工收储活禽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

  3、书面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加工收储产品入库清单(须注明入库地点、时间、数量等信息)复印件。

  7、加工收储活禽产品来源于省内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的有效交易凭证:列明收购日期、收购单位、收购数量及交易金额的发票或收款收据复印件(收购对象系养殖大户的,须另备注养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8、经贸、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近期稳定禽蛋生产、保障市场供给工作,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落实政策,广泛组织当地相关企业有效增加加工收储压栏活禽。

  (二)做好补助审核。各地要认真做好企业补助申请审核,切实保障补助资金用到实处,重点对加工收储品种、数量、来源地以及产品入库单据进行核查,确保帐物相符、加工收储期与补助期相符,并及时申报补助申请。

  附件:1. 活禽加工收储补助申请表

  2. 活禽加工收储情况明细表

     关于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3]327号)附件.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