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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消毒产品集中整治的通知(晋卫办监督〔2013〕6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净化消毒产品市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尤其是应对当前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组织全省开展消毒产品集中整治。

  一、工作目标

  清理现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整顿消毒产品市场;查处假冒伪劣消毒产品和一次性卫生用品;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整治重点。集中整治重点是餐饮经营单位向顾客提供的餐巾、纸巾、湿巾;超市、商店、药店经营销售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卫生管理等。

  检查主要内容为核查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卫生检验报告;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单位的索证情况;生产企业违规扩大效果宣传情况;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及餐饮具卫生抽检情况等。

  (二)加强部门协作。鉴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主要是药店和餐饮饭店,由食药部门发证管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超市、商店、餐饮(饭)店以及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都由工商管理部门发证管理。因此,此次集中整治,卫生部门要积极与工商、食药部门沟通协调,协同作战。

  (三)坚持属地管理。此次集中整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主动争取工商、食药部门的支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卫生用品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使用餐巾、纸巾、湿巾等卫生用品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使用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等。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和卫生用品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该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可疑证件要和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对涉及虚假证件的单位按无证处理。对相关查处情况,要及时通报工商、食药和与产品有关单位,在媒体公告曝光。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4月)。省卫生厅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审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网站公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地址及卫生许可证有效信息;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商工商、食药部门对辖区的各级各类相关单位进行摸底,掌握当地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确定被监督检查单位。

  (二)整治阶段(2013年5月)。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工商、食药部门对辖区相关单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监督检查。要集中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突击检查。

  各地对消毒产品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通过卫生监督调查报告网进行填报。

  (三)总结阶段(2013年6月)。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务于6月15日前将总结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省卫生厅在6月底前,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外阜生产的消毒产品与相关省(市、区)进行协查;对各地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排队通报,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和机构全省通报批评。

  联系人:马 英   联系电话:0351-3580360,传真:0351-3580675

  附表: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doc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