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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食盐专营和碘盐普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非法销售、贩运私盐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盐业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盐业市场管理、普及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盐业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盐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介绍食盐专营的法规和有关政策,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稳定食盐市场价格、保障食盐供应的信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从正规食盐零售终端网点购买加碘食盐,做到理性消费、合理购买。要积极开展“科学用盐,促进健康”宣传活动,倡导低钠低盐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食用加碘绿色食盐、加碘低钠盐、加碘精制盐,充分认识绿色食盐、低钠盐对防治碘缺乏病危害和其他疾病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食用“私、假、劣质”盐的危害,掌握真假盐的鉴别方法。对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设立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热线(0738-8362600),认真接受人民群众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逐一核实查处。

  二、加强网点建设

  盐业部门要全面落实《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整治和规范食盐零售经营市场准入秩序,从源头制止私盐流入市场,保障食盐安全。各食盐经营户应严格遵守盐业法规规定,坚持亮证经营,必须从当地盐业部门购进食盐,确保食盐产品齐全和上柜展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存放食盐,确保食盐的卫生、安全销售;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不得囤积居奇,擅自涨价、降价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盐业、卫生、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对食盐零售市场进行清查整治。

  三、加强工业盐管理

  整治和规范工业盐(包括原包食用盐,下同)流通秩序。盐业部门要严格工业盐审批手续,各用盐企业和化雪用盐单位要加强对工业盐的管理,做到专盐专用,不得私自销售或转售工业用盐,不得将工业用盐投放到食盐市场,不得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使用,严禁倒买倒卖、私运私销、以盐抵物。盐业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盐业市场和大型用盐单位、化工企业要加强监管,严防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四、加强执法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高度重视盐政执法工作,努力形成“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盐业为主、社会参与” 的执法机制,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尤其在重大节日、特别防护期等期间,要联合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建筑工地、食盐零售网点、工业盐用户、集贸市场、食品加工摊点、大型超市食品加工点等重点地域和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盐业部门负责加强盐产品的批发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组织市场供应,保证食盐质量,丰富经营品种,满足消费需求,查禁违法加工贩运盐产品的行为,创造良好的食盐消费环境;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运输、贩卖盐产品以及暴力抗法等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无证照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盐产品窝点,加强对食盐代批、零售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从严查处购销、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价格部门负责食盐产品零售价格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的价格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控餐饮行业、建筑工地食堂的食盐安全监督,严厉查处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酿造、腌制、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查处生产企业将不合格碘盐和非碘盐充当食用盐用于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盐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以食盐安全为侧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单位用盐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厉制裁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盐业、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贩运盐产品的车辆,强化对多次贩运盐车主、车辆的监管和管理,切断私盐流通渠道;宣传部门负责对盐业市场管理进行舆论引导,公开曝光重大盐业违法案件,震慑犯罪;教育部门开展对在校师生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学校食堂用盐实行集中供应,定量考核,确保全市在校师生食盐安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