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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朔政发〔2007〕33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构建安全和谐的食品市场,保障碘盐消费,有效防止碘缺乏病,提升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加强碘盐供应工作,防止工业盐、非碘盐、劣质盐等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用盐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涉盐违法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朔州市境内的公民,要自觉购买、食用朔州市盐务局指定准予经营的小包装碘盐产品。
 
  二、朔州市境内的饭店、食堂、食品摊点必须购买、使用小包装碘盐,并与指定的碘盐供应单位签定供需合同。
 
  三、朔州市境内食品加工企业、作坊必须购买使用盐业经营单位供应的合格碘盐,并与指定的盐业经营单位签定供需合同,向当地盐务部门提供盐产品采购计划和生产产品用盐技术指标资料。
 
  四、各畜牧养殖户必须使用合格碘盐,购买当地经营单位供应的畜牧用盐。
 
  五、各工业用盐单位,必须建立盐产品采购供应、库存明细账,盐产品必须封闭流转。
 
  六、严禁除盐业经营单位以外任何公民、组织、法人从事盐产品经销、分装、贮存、加工运输等涉盐活动。
 
  七、朔州市盐业公司及各县区盐业公司是当地唯一合法的盐业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当地盐产品的供应工作。加强配送、不得出现断档脱销。
 
  八、朔州市盐务局及各县区盐务站是当地唯一的盐务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盐务市场监督与管理,查处涉盐违法活动,依法治盐,严格执法。
 
  九、各级政府及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公安、交警、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一定要关注、支持、协助盐务部门的工作。严厉打击涉盐违法活动,对于涉及刑事的涉盐违法犯罪分子,一定要从重从快,坚决打击。
 
  十、本通告所指盐产品为含氯化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各类物质。本通告所指涉盐活动,为从事盐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转让、加工、分装等活动。
 
  特此通告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