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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唐政办函〔2008〕343号)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立即在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08〕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本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责任主体”的工作思路,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检查、专项整治、联合行动、综合执法,通过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农产品生产、食品药品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药品使用全过程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链条,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防范得到有力保障,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应对、妥善处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和药品使用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大检查行动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大检查行动以各职能部门为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检查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消费等各行业、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开展拉网式检查,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竖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大检查行动要注意做到统一时间、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各部门之间要做到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务求大检查行动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1、开展果菜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超标使用农业投入品为重点,以检验监测农药、投入品残留,检查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为手段,以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果菜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和农药残留量超标的果菜上市流通或进入饭店、食堂等消费环节。农业、林业、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检查农资经营网点,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的监管,加强对果菜的检测,加大检测密度,扩大检测范围。工商、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饭店、食堂等销售、餐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上市和进入餐饮行业的果菜是否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果菜不允许进入流通、餐饮等环节;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加工企业和出厂产品质量的监管;相关加工企业负严格落实购进原材料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测制度,不合格的果菜不允许进入加工环节,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销售。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2、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开展“瘦肉精”、挤奶厅(站)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三大专项整治行动,严格饲料及投入品的检查监测,加强养殖、收购、运输、捕捞、屠宰等全过程的监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药品及投入品行为,确保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水产、工商、卫生、商务、质监、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在养殖、购销等环节使用“瘦肉精”为重点,集中整治养殖业违禁药品、添加剂等使用问题。畜牧部门负责加强对饲料、兽药、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监管,加强对生猪购销商贩的监督检查,确保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饲料和用药安全,严厉打击生猪购销商贩在寄养期间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生猪产地检疫,生猪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确保生猪产品安全;负责对生猪屠宰(含猪定点屠宰和加工厂屠宰)的宰前检疫,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允许屠宰,合格生猪宰后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加强对脏器等副产品的检疫检测,确保对所有产品的安全监管,不留死角;负责加强对生猪购销行业的规范管理,培育壮大生猪购销经营企业,逐步消除零散收猪商贩;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猪屠宰后的肉品及其副产品的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副产品决不允许上市,合格的猪肉加盖检验合格印章。工商部门负责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三章两证”制度,在市场上销售的猪肉必须同时具有生猪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厂名滚花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允许销售。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加工企业和出厂产品质量的监管;相关加工企业负严格落实购进原材料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测制度,不合格的猪肉不允许进入加工环节,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销售。挤奶厅(站)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在奶牛养殖、鲜奶收购、运输等环节向饲料、鲜奶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行为为重点,保证奶源、鲜奶购销及乳制品安全。畜牧负责加强对饲料、兽药、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挤奶厅(站)的监管,确保奶牛养殖的饲料和用药安全,大力查处奶农和鲜奶收购商向鲜奶中添加物质的行为,确保鲜奶安全;负责加强对鲜奶购销行业的规范管理,培育壮大鲜奶购销经营企业,逐步消除零散收奶商贩;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加工企业和出厂产品质量的监管;相关加工企业负严格落实鲜奶进厂检测和产品出厂检测制度,不合格的鲜奶不允许进入加工环节,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销售。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运输、餐饮业寄养等环节,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集中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水产部门负责加强对饵料、鱼药、养鱼池的监管,加大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加大监测密度,开展水产品快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售;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水产品流通的监管,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上市;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业的监管,扩大检测范围,加大检测密度,实时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查处,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进入消费环节。牵头单位:市畜牧水产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3、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为重点,集中整治食用油安全问题。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加工窝点;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销售环节,整顿食用油市场;卫生部门负责使用消费环节,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行业管理,大力查处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环保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4、开展食盐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将工业盐、肠衣盐、畜牧盐等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投放市场流通和食用消费为重点,查处加工、销售、食用不安全盐、非碘盐行为,普及“碘盐”食用,确保食用盐安全。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原料盐的贮存、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全过程监管,防止原料盐的环境污染,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对食盐销售实施全程监管,严厉查处不安全盐、非碘盐投放食盐市场、餐饮等行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开展“食盐安全村”创建活动,普及“碘盐”食用。供销部门负责流通和使用消费环节,重点检查经营单位,特别是农村偏远经销点和宾馆、饭店、食堂等;盐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盐务局、卫生局、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5、开展街头食品摊点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街头非法食品摊点卫生不安全、影响市容、破坏环境、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为重点,对城市范围内经营的各类小吃、食品摊点、烧烤店和学校周边从事各类餐饮经营的摊点进行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无临时摊位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的街头食品摊点。工商、城管、卫生、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城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城市规划的街头食品摊点核发临时摊位证;卫生部门负责街头食品摊点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审核,达到卫生标准的核发卫生许可证;负责街头食品摊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符合从业健康标准的核发健康证。工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摊点的经营主体审核,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对取得摊位证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头食品摊点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无摊位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牵头单位:市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6、开展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畜禽、“注水牛肉”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推进定点厂标准化生产,规范猪、牛、羊等分割后所有产品的包装及标识,整顿定点屠宰厂生产秩序和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商务、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商务部门负责强化屠宰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加强动物屠宰副产品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整治向肉品种注水及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畜牧部门负责加强对病死畜禽的监管,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病死畜禽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从严、从重、从快,依法顶格处置;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管,无“三章两证”的肉品不允许在市场流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畜牧水产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7、开展餐饮消费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餐饮行业使用各种不合格食品加工原辅料为重点,严格落实购进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餐饮消费安全。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从原辅料购买、食物加工、卫生环境到食用全过程的监测监管。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督;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严厉打击餐饮单位违法使用原辅料行为;加强对餐饮单位索证索票监管,确保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8、固定场所流通领域食品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不符合商品准入制度的商品进入固定场所流通领域为重点,严格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准入、食品质量准入、自律制度落实和食品自检制度落实,确保固定场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全面清理,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对进入固定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的食品,严格查验和落实标识标签管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需要检验检疫的,要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做到不进、不存、不售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自律制度。城镇和农村小食杂店,建立进货台帐并索取进货凭证。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9、开展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为重点,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的全程监管,确保药品安全、用药安全。加强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城乡结合部、出现过药品质量问题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时出现问题较多的企业、个体诊所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加强对重点品种、当地主要媒体刊播的广告药品、特殊管理药品、Ⅱ类以上精神药品等重点品种的检查;取缔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或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大检查行动
 
  9月18日—10月15日,组织拉网式大检查,力求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排查事故隐患,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治理整顿。
 
  (二)专项治理行动
 
  共分三个阶段:
 
  1、重点检查阶段(9月18日—12月18日):针对各个专项整治重点,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项检查,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制定专项治理整顿措施;
 
  2、治理整顿阶段(12月19日—2009年2月18日):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根除事故隐患;
 
  3、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2月19日—3月31日):在认真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保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整治组对此项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这次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每个专项整治行动都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在牵头单位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各级要建立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县、乡、村四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实现网络化监管。
 
  2、制定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按照本方案提出的9个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重点,制定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单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由牵头单位负责,责任单位配合,方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务于9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农办(传真:2802540 邮箱网址:zfnb408@163.com)。
 
  3、部门协调联动。在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整治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集中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联动机制。要全力配合、统一行动,各个专项整治要按照分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违法行为开展深入有力打击,彻底整顿提高。牵头单位一定要负起责任来,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责任单位一定要全力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服从牵头单位的安排。决不能出现互相推委、扯皮、工作不作为现象。
 
  4、加大处置力度。此次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侦破、早处置,对于案件责任人的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理。对于检查出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该封存的封存、该销毁的销毁。
 
  5、坚持依法执法。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同时要注意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依法依规开展综合整治,不得违规操作、蛮横无理。
 
  6、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县(市)、区和职能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此次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行为的政府、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搞好舆论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社会危害,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县区、市场。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成效,宣传产品质量意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8、实行有奖举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电话:12345,此号码向社会公布。对举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经查实后每案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
 
  9、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沟通,一旦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决不允许迟报、瞒报。实行信息周报告制度,各专项检查组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对于因信息沟通或上报不及时引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