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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0]12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由省卫生厅负责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国家鼓励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二、2010年6月1日之前,已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2010年6月1日前已经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需要修订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省卫生厅负责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机构为“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编:310009,联系电话:0571-87838222。

  省卫生厅         省质监局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