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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局,各有关机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


    附:《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