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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21-05-12 10:24  点击:896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1-05-11
截止日期:2021-05-25
有效性状态:
备注:附件: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工作方案.doc
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湘安发〔2021〕1号),省安委办起草了《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贵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认真研究(自行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通知通报”栏目相应文件附件中下载),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理由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5月25日下班前反馈省安委办。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hunangmc@163.com。
 
  联系人:卢斌荣,电话:0731-89750138? 19973180021。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文件附件--   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工作方案.doc

  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安委会《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全省工贸行业(指工贸八大行业,下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通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三年行动,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业园区和工贸行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大幅度提升,坚决杜绝工贸行业重特大事故,坚决防止较大事故,坚决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工贸行业事故总量不断减少,确保安全生产形势不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在全省工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工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突出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谎报、瞒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生产工艺环节
 
  1.煤气区域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治金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
 
  (2)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以及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要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检维修作业。一是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维修方案;二是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可实施作业。
 
  (4)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报警仪,使用防爆工(器)具,禁止用铁质器具敲打管线、法兰等。带煤气作业时,如抽堵盲板、开闭眼镜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要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2.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一是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二是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可与其他物体碰撞;三是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作业场所不得设置在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
 
  (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一是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的设施要有防水措施,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应存在滴、漏水安全隐患;二是要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三是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一是在停炉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二是安全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涉及危险因素的 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放残铁前,必须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3.有限空间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2)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并在其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5.严格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等;对经有关部门批准保留的铸造用的冶金高炉,按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加强管理;对未取得有关证照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土石灰窑等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
 
  6.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专门对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对承包工程进行非法分包、转包;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将外包工程纳入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按法律和合同约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爆破、吊装、动火、高空、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或者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作业,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依据本单位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发现承包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或者督促整改到位。
 
  7.危险化学品方面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
 
  (1)工贸企业非法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工贸企业违反使用危险化学品方面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的。
 
  (3)工贸企业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的。
 
  (4)工贸企业未进行储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
 
  (5)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的。
 
  (6)工贸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方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切实提高工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切实强化工业园区(含各类产业园区等)整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深入排查管控工业园区和工贸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扎实推进工贸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双重预防控制体系。
 
  1.提升工业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工业园区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并对照园区规划期编制本园区安全发展规划,明确本园区内布局和安全发展方向,确保符合国家、区域和省政府总体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至少每5年对本园区现状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现有工业园区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由专家评审后,2022年12月底前报省发改委、省应急管理厅。对存在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分工配合,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严格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准入条件。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结合现有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产业定位,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园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工业园区要建立建设项目入园联合审核制度,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办厂进园,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等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全面开展工贸行业企业摸底和类别确定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对全省工贸行业所有企业进行摸底,摸清全省工贸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行业分类、企业类型、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建立全省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各市、县政府组织市场监管、统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对辖区所有工贸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分类判定。个别企业辨识不清、分类不准的,应与上级部门对接,确保企业分类明确、标准一致。(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深入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原安监总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文件印发)和《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文件印发)要求,工贸行业企业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工贸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工贸行业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自主建设、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过程管控和体系规范化运行,并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生产持续动态规范管理。尚未创建安全标准化体系的企业,加快启动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至少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以上等级。已经达标企业保持不断改进,并及时进行复评。对不能达到或保持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且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工贸企业,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各市州、县市区每月上报当地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展,其中市州每半年将本市州工贸行业所有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并抄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创建安全标准化,且经责令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规定予以关闭。(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贸企业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再培训和新员工安全培训,确保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确保每名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要点、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掌握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与方法。重视岗位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风险管控能力。落实新进产业工人安全培训责任,加强产业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尤其要注重加强派遣工、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金属冶炼企业要按照《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严格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学历;相关金属冶炼企业要按规定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发生事故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精准监管执法。依法制定并公布分类分级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进一步加大对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积极推行行刑衔接制度,严格问责。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依法查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8.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业,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复产复工前未自行进行安全检查便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其中,工贸企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便擅自从事生产经营,以及工贸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生非法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工贸企业建筑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查处;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危化品监管内设机构负责)查处;工贸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国防科工部门分工查处。安全监管执法中,有关部门要开展“说理式”执法,实现“执法+专家”工作模式,严格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当标准规范之间冲突时,按照“强制优于推荐、层级高的优于层级低的、特殊优于一般、新标准优于老标准”的原则选择适用标准规范。(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工贸行业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降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提高安全防护等级与保障能力,努力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鼓励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开发以低毒性替代高毒性物料的工艺路线。研究建立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实现“互联网+监管”,力求工贸行业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10.强力提升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贸行业企业数量、规模及本地区本部门监管工作任务等特点,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到2023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工贸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原则上对新入职人员和在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监管执法知识培训。鼓励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大型工贸行业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专家参与检查,持续提升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11.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和企业提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咨询、特种作业第三方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技术服务。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安全评价、安全技术咨询、检测检验、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行为。对不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未设计保障安全生产的安全设施、未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措施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按照统一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请各市州安委办于5月30日前将本市州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任务责任清单报送至省安委办(省应急厅(非煤)工贸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至12月)。各地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对照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结合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省安委办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打非治违”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打非治违”行动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违法)”的要求,抓好工贸行业的“打非治违”工作,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打非治违”行动。省安委办负责省级协调督促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支持。市、县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明确打击重点,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为契机,加强行刑衔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通过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市、县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工贸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示范带动,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非治违”行动成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及其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同级移送、公众举报(含企业职工及家属举报)、媒体曝光的工贸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和企业“三违”行为,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要多措并举,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打非治违”行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督导,深入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打非治违”行动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市、县和部门及工贸企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工贸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瘴痼疾,组织专家组、技术服务队深入基层一线进行指导服务,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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