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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0-12-29 14:28  点击:1911
发布单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6-29
截止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备注: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委会社会办: 为做好小型餐饮点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我局组织起草了《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局意见,请于2010年7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依据及适用范围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审查规范适用于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内、外,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小型餐饮点)。
二、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受理
由小型餐饮点业主向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
(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主申请,在5日内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对业主提出申请的基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笔录。
(三)提出核查意见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签发许可证
对审查合格的小型餐饮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许可发放基本条件
(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小型餐饮点从业人员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餐饮具要求。应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经消毒企业消毒后密封处理的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自备餐饮具。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食品安全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原料、半成品加工食品。
(四)食品保洁要求。使用密封式食品保存柜盛放待售食品,不得露天摆放。
(五)食品加工用水质要求。自备水源或储存水,感官性状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必要时进行水质抽检。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发放许可实际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管理。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吊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
(三)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所用法律文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行。
(四)许可样式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样式制定,文书可在相应法律文书规定规格数据基础上各项指标缩小1/2。类别可注明小型餐饮点字样。临时许可应在备注中加以限定。
五、许可有效期
(一)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延续条件同上。
(二)重大活动期间可实行临时许可,许可有效期限依活动时间而定,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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