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2024-04-24 16:25  点击:121
发布单位: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4-24
生效日期:2024-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生鲜灯”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期,国内、省内部分地区出现了“生鲜灯”反弹回潮或打“擦边球”等现象,引发媒体和群众关注。  

为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生鲜灯”治理工作力度。在此,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敬请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高度重视。如有违规使用“生鲜灯”或打“擦边球”变相使用“生鲜灯”的,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严肃予以查处。也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以下是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书全文:  

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强化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和市场开办方主动落实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生鲜灯”自查自纠,全市“生鲜灯”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或“擦边球”等现象,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定适用主体范围。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  

二、照明等设施配置四个不得。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色泽光源;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三、持续开展自查自纠。经营者要对所使用的照明等设施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合理设置照明等设施,不通过打“擦边球”方式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身的颜色、光泽等,变相误导消费者。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  

四、知悉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由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六、照明等设施配置参照标准。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配置照明等设施,应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表5.3.3标准值。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粮仓联函〔2024〕36号)
上一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