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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
2024-04-24 09:53  点击:106
发布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4-23
生效日期:2024-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近期,我省中北部市县多地出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江河水位快速上涨,且未来强降雨过程将持续,防汛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强汛期市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通告如下:  

一、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二、不得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重要民生物资。  

三、不得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四、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各相关经营主体要对照上述要求,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45、12315平台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借汛期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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