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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商务流通规字〔2023〕1号)
2024-03-05 11:40  点击:88
发布单位: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赣商务流通规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6-21
生效日期:2023-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相关法规汇总:老字号创新发展相关法规汇总

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促进江西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江 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西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老字号,是指我省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江西老字号所属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四条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江西省商务厅负责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每两年新认定一批示范引领性较强的品牌为江西老字号,其所属企业为江西老字号企业,每批次不超过50家。江西老字号申报和认定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江西省商务厅发布通知确定。  

第二章示范条件  

第六条江西老字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字号、商标等)创立时间在40年及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江西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江西老字号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西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江西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江西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经营时间累计达20年及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企业申报江西老字号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住所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具体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或字号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会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并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江西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并按照相应标准评分。根据评分由高到低,提出拟认定的江西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江西省商务厅在厅网站对拟认定的江西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江西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江西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江西省商务厅认定为江西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江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江西老字号证书及牌匾。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或其商标等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实际控制权等发生变更的。  

企业应按要求报送信息变更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涉及江西老字号证书内容变更的,一并提交原有证书。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江西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江西省商务厅收到信息变更审核意见后进行核查,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厅网站公布核查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换发变更后的江西老字号证书。  

第十五条江西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六条江西老字号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并依据复核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分别采取约谈整改、暂停使用、取消称号等措施。  

第十七条江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江西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被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江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江西省商务厅暂停其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江西省商务厅经核查,可作出暂停其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整改到位的,江西省商务厅作出恢复其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江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江西省商务厅取消其江西老字号,并收回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最近连续3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西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江西老字号和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经核查,可作出取消其江西老字号,收回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江西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或取消江西老字号决定的,在省商务厅网站予以公布。被取消江西老字号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江西老字号。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老字号信用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江西老字号企业被暂停江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江西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且不得继续以江西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被取消江西老字号的,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江西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江西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宣传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或滥用江西老字号标识或证书及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江西老字号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后,按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原已认定的江西老字号无需重新申报,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江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doc  

2.江西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doc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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