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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遴选办法
2023-06-29 09:07  点击:217
发布单位: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6-27
生效日期:2023-06-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8-06-26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立足新发展阶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的示范引领作用,扎实做好我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推荐工作,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对象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五条 成立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省商业联合会组成。组长由省商务厅主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业联合会,负责文件草拟、材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中华老字号申报企业。

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核工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中《“中华老字号”申报书》模板整理成册。

第七条 按照商务部工作安排,原则上每3年推选一批次中华老字号企业。

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在规定日期前提出初核意见。

申请企业在规定日期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和市级商务部门初核意见提交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大厅)。自规定申请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开始,评审组受工作小组指导和监督,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和研究论证(视情况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鉴别),出具评审意见。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和商务部要求推荐的数量择优推选。

第八条 省商务厅对拟推荐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工作小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可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评审会讨论。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报送推荐名单,指导企业在规定日期内登陆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完成申报信息的审核,按要求将正式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电子版存储至光盘或U盘)寄送商务部。

第九条 工作小组、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遴选工作。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加强信息核实,对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通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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