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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
2019-04-13 11:55  点击:253
发布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9-04-13
生效日期:2019-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2〕21号)

2.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政府令〔2003〕1号)

3.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政府令〔2005〕1号)

4.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政府令〔2008〕2号)

5.唐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11〕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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