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政办函〔2017〕112号
发布日期:2017-05-27
生效日期:2017-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4〕1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