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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呼农牧字〔2021〕240号)
2021-05-26 09:04  点击:914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发布文号:呼农牧字〔2021〕240号
发布日期:2021-05-25
生效日期:2021-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模板 

各旗县区农牧局,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144号)和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1〕158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同时,配合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牧厅、市农牧局做好生鲜乳抽样监测工作。

二、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

各旗县区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跨区域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管理。对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和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违法添加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并及时报送市农牧局。

三、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效率

各旗县区要与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衔接,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农业农村部“奶业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变化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散养户和拒收奶监管

各旗县区要了解掌握辖区内散养户数以及生产的生鲜乳去向。要提高散养户法制意识,督促指导建立养殖档案和生鲜乳销售台账,严密监控散养户生鲜乳去向。要加强不合格生鲜乳处理监管,对于在各级抽样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生鲜乳和乳品企业拒收的生鲜乳,要跟踪追溯,查清去向,及时处理。

附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模板

2021年5月14日

附件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模板.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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