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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05-10 11:01  点击:1172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1-05-10
生效日期:2021-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农渔发〔2021〕10号),为确保监测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主要对我省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鱼样品)、鲤浮肿病、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罗非鱼湖病毒病(罗非鱼)、虾白斑综合征、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等10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2021年山东省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二、样品点设置。各市渔业主管局要严格按照任务要求,合理布设监测样品点,确保样品点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省级增殖站、近3年出现过阳性结果的单位为必检单位,各必检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品种在10种疫病之列的也必须抽检,样品点的设置要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
 
  三、样品要求。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样品覆盖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每个样品采集鱼(虾)150尾,必须监测水产苗种,成品阶段不得抽检(发生明显症状除外)。
 
  四、职责分工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疫病防控工作,合理设置监测点,填写监测点备案表(附件2),扫描件于5月15日前报采样单位邮箱;要配合采样单位做好采样工作,确保样品质量符合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阳性场处置和突发疫情处置。
 
  采样单位负责样品采集和运输,做好与检测单位的沟通和衔接,确保检测工作顺利完成,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我厅;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监测点、市级渔业主管局;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及时将采样信息、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如接到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检测单位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反馈省海洋科学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
 
  五、采样单位。经检测单位委托,本年度采样工作由省海洋科学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负责。
 
  联系人:许拉
 
  邮箱:gene05@163.com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7号
 
  联系电话:0532-82688544   18561729912
 
  附件: 1.2021年山东省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pdf
 
     2.山东省国家级监测点备案表.pdf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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