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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在草原牧区建立饲草储备战略的建议
2019-08-22 15:34  点击:2086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9-08-22
生效日期:2019-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陈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草原牧区建立饲草储备战略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大型抗灾饲草应急储备库
 
    饲草储备对于保障草原牧区饲草料均衡供给、增强灾害抵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农业领域的政府储备主要集中在粮棉油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其他产品主要由市场调节,其生产、流通、储备等均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近年来,我国饲草储备主要依托扶贫、草原保护与建设等相关资金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根据需要建立储备。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编制了《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2016—2020年)》(发改农经〔2016〕467号)(以下简称《规划》),指导内蒙古等13个牧区省份,在“十三五”期间重点加强108个重点易灾县雪灾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储备舍饲能繁母畜10天饲草量的标准,建设雪灾应急物资储备库。《规划》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中央现有项目渠道支持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省区要加大投资力度,协调落实建设任务投资;鼓励和引导牧民自筹资金,以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饲草料储备设施建设。2013年以来,我部累计通过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项目安排资金5.64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等3省区建设贮草棚190万平方米、青贮窖280万立方米;指导13个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省区,将绩效考核资金向支持农牧民和畜牧业合作组织建设饲草料储备基础设施倾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利用相关项目资金,在重点易灾区域建设饲草储备基础设施;支持各地探索推行PPP模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营、政府适当补助的饲草料储备体系。
 
    二、关于健全牧区饲草储备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完备的牧区饲草储备法律制度体系,明确饲草储备主体为农牧民,各级政府支持农牧民自建储备设施、自行储备饲草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饲草饲料储备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我部制发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内蒙古自治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饲草饲料基地和储备设施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10〕13号),强调各省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农牧民做好饲草料储备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扶持政策,为牧区饲草储备体系建设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三、关于规范饲草储备体系
 
    为提高草原畜牧业抵御灾害能力,我国实施了重大灾害天气会商机制和寒潮冰雪灾害监测预警运行机制,建立了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饲草储备调运体系。每年冬季来临之前,由各地研判后期灾害发生形势,调度牲畜越冬饲草料缺口,中央财政通过生产救灾资金安排牧区饲草料储备调运补贴。2015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补贴资金超过15亿元,支持草原牧区实施抗灾饲草料调运和储备,确保灾区人畜安全越冬。同时,各级农牧部门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技术人员深入草场牧户,指导农牧民加紧做好饲草储备、畜舍防寒保暖等工作,引导农牧民合理安排出栏,鼓励加工企业增加牛羊收购量,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为解决储备饲草料品质劣变问题,2008年以来,我部累计投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经费840余万元,支持牧草体系开展饲草料加工贮藏相关技术研究,提出牧区饲草储备库建设参数,制定饲草安全储备技术规范,延长饲草贮藏年限,提高饲草越年利用率。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牧区省份的指导,进一步健全救灾饲草储备分级管理、分工合作的管控体系,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救灾饲草采购、存储、运输等管理制度,鼓励牧区省份培育专业化饲草储备经营主体,确保遇到突发灾害时能够及时足量将救灾饲草料调运到灾区。继续支持饲草储备技术研发,推动实现饲草储备设施内部环境实时自动监测和相关设备设施远程调控。
 
    感谢您对饲草产业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2884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2日
 
    抄送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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