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原创|你问皆答:食品生产许可全知道(三)
2020-10-30 13:57  点击:3690
     前言:在前两期的问答中陆续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伴随着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政策的实施,陆续衍生了一些其他的问题。现针对以下疑问,食品伙伴网来为大家一一做出解答。
 
    1.产品标签上哪部分信息可以加贴?
 
    答:除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外,其他信息可以加贴。《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果整个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需符合本标准规定。
 
    2.现在能通过SC编号判定生产类别吗?SC编号代表什么意思?
 
    答: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开始推行 “一企一证”,单食品类别的企业通过SC编号的前3位可以判定食品类别;多食品类别的企业无法通过SC编号判定企业生产的全部类别,前3位一般为企业由QS申请转换SC时首次审核的食品类别。
 
    SC编号具体代表的意思如下:

 
    3.出口加工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加工区外仅以出口为目的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不需要,在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
 
    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4.食品生产包装有无最小产品规格的要求?
 
    答:目前食品生产许可暂时没有对产品规格大小进行限制。
 
    5.对于工厂设计分区,必须按照细则内容要求执行吗,怎样才能保证分区符合要求?
 
    答:分区需严格按照细则执行,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合规,可从人流、物流等方面综合判定其合规性。
 
    6.普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己的实验室吗?
 
    答:不是必须具备自己的实验室,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7.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送检时是按照许可证附件明细进行吗?
 
    答:SC分类目录中二级分类包含的产品类别必须送检,可根据工艺差别性结合监管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按照品种明细送检。
 
    8.食品组合包装需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答:一家企业将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进行简单的组合包装后,作为一个销售单元进行销售,若组合包装的所有食品均为外购,不涉及对食品本身的生产加工,则不属于食品生产活动,无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若生产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食品,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则应按照相应产品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备注:
 
    (1)企业的上述包装行为,必须保持内含食品的原有状态(即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不得对其原包装进行拆分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改变。
 
    (2)经上述组合包装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若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其标签标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
 
    (3)企业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所采购原料(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自热包等其它非食品原料)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其组合包装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原创|你问皆答:食品生产许可全知道(一)

原创|你问皆答:食品生产许可全知道(二)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0-10-24至2020-10-30)
上一篇:原创|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标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