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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建办村函〔2020〕392号)
2020-07-30 09:35  点击:1421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村函〔2020〕392号
发布日期:2020-07-27
生效日期:2020-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认真遴选并推荐代表性强、工作积极性高、示范经验突出、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成效好的县(市、区)。

    (一)生活污水统筹治理方面。县域生活污水得到统筹治理,县城、乡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合理、衔接有序,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合理延伸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水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改善等有效衔接。

    (二)生活污水收集方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不存在污水横流现象。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日常管护到位。

    (三)生活污水处理方面。因地制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模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收集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四)尾水排放与利用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尾水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有条件地区尾水实现了合理有效的资源化利用。

    (五)运行管护方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纳入了财政预算,建立合理有效的费用分担机制。实施了县镇村联动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了政府、社会、村民三方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二、推荐认定

    (一)推荐名单。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部门推荐不超过2个符合条件的候选示范县(市、区)。已纳入我部2016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的,不再列入此次推荐名单。

    (二)专家审查。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候选示范县(市、区)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将认定为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

    三、推荐材料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组织有关县(市、区)认真准备材料,并于2020年8月24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材料报送我部村镇建设司。

    联 系 人:周文理

    联系电话:010-58934567  5893312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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