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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7-18 09:20  点击:795
发布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渝商务〔2017〕466号
发布日期:2017-07-18
生效日期:2017-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1-02-25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法规废止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商务发〔2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重庆粮食集团: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对《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10〕5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第5号令)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粮油仓储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不分企业性质、规模,由粮油仓储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粮油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粮油仓储企业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业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储粮化学药剂数量等。
 
    第七条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新备案。
 
    第八条  粮油仓储企业进行熏蒸作业,每次熏蒸作业前,都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29日印发的《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1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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