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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环评函〔2018〕1534号)
2019-08-20 09:03  点击:1877
发布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冀环评函〔2018〕1534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生效日期:2019-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计划和工作安排,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全覆盖。为确保我省国家版和省版许可证并行期间排污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确时间节点,实现违规项目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衔接
 
    2015年1月1日以前建成且经过发改、工信、环保部门确定的13784个违规项目,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后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纳入正常管理。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违规项目不得按照清理违规项目的相关政策履行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未列入
 
    13784个违规项目名单和2017年9月1日前未完成整顿的钢铁项目,依据《环评法》要求,按新建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取得环评批复的,按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环评不予批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二、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提高行政许可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是责任主体。审批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承诺和申请材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减少现场核查环节,有效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一旦发现排污单位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等和排污许可证申领内容严重不相符的,依据有关规定撤销许可证并依法处罚。待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结合最新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根据省政府清理证明文件有关工作要求,《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冀环办发〔2017〕76号)中第十五条“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环保部门联网证明”列入清理范围,今后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包括国家版和省版)无需提交该项材料,核发部门可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进行核实。
 
    鉴于《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环总〔2015〕174号)(含附件《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编制大纲》)文件已经废止,根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版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参照《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冀环办发〔2017〕76号)中第十五条要求提供。其中,申请表可按原省版申请表填写;承诺书需按照国家版提供(排污许可平台下载);自行监测、台帐记录和执行报告等相关材料可暂不提交。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同一个排污单位,既有已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又有暂未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可通过国家平台一并进行申领国家版许可证,暂未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进行填报。如该排污单位自愿同时申领国家版和省版排污许可证,可分别核发许可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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