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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废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2019-08-07 10:03  点击:2094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发布日期:2019-08-06
生效日期:2019-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鉴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相关内容已被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涵盖,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相关内容已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全部涵盖,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经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废止《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尹 力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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