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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皖安监应〔2014〕125号)
2019-06-24 09:21  点击:1908
发布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皖安监应〔2014〕125号
发布日期:2014-11-06
生效日期:2014-1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附件:关于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委托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事故单位要及时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书面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各级事故调查组要设立应急处置评估小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应急处置评估小组组长一般由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应急处置评估小组可聘请本级或上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相关专家参加评估工作。
 
  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家一般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如确有需要,经应急处置评估小组报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参加。
 
  四、应急处置评估小组要根据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供的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和现场收集的有关事故应急处置材料,分别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五、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现场处置方案有效性的评估;
 
  (四)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完善性评估;
 
  (五)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六)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修订及执行情况;
 
  (七)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及培训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六、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准备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三)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四)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五)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八、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6日

   附件:关于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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