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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9-06-20 17:07  点击:2622
  一、编制的必要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已经颁发执行近6年,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新的生产形势和要求。在此期间,《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8月修订,新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2014年6月3日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2017年1月18日颁发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需要修订《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拟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主要拟定我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的适用范围,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期满复评、申请直接换发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要满足的要求和条件。参照外省做法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安监局将不再负责对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受和达标企业的公告,明确将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受、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全部交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
 
  三、制定依据及参考资料。
 
  《安全生产法》
 
  《江苏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省人大通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四、征求意见汇总。广泛征求了各设区市安监局的意见,组织召开了部分地区监管人员和企业代表的座谈会,以及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和专家论证,针对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处专门组织了讨论,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1)第十三条第五款增加了“3人以下职业病”;
 
  (2)第十四条改成了“按照自愿的原则,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3)第十五条增加了“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上述条款相关证明文件”;
 
  (4)第四条将评审组织单位直接明确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
 
  (5)第十五条第五款改成“未受到安监局较大数额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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