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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8〕23号)
2019-06-10 15:22  点击:823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鲁安办发〔2018〕23号
发布日期:2018-04-18
生效日期:2018-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2〕11号)替代
各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形成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审核)和备案。
 
    第三条 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沟通,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政府对形成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在批复之前,应当由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将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五条 审查内容:
 
    (一)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落实挂牌督办、调查处理时限等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情况;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情况;
 
    (五)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六)其他内容。
 
    第六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审查会议,会议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相关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汇报事故调查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处、政策法规处、统计分析处、监察总队、应急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由相关业务处起草《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后,反馈相关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按照《会议纪要》对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文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会议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由相关业务处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形成关于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发送相关市政府安委会。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接到《复函》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市政府对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将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较大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落实和评估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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