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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及《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皖市监函〔2019〕205号)
2019-04-17 16:12  点击:2653
发布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皖市监函〔2019〕205号
发布日期:2019-04-17
生效日期:2019-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省药品监管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进一步完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3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4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0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1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2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14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1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18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19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

 

20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1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22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

导单位)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

抽查比例

抽查时间段

备注

1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32万

5%

2019年5月至12月

 

2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个私经济监管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5940

5%

2019年5月至12月

 

3

2019年度市场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实有注册登记数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9年4月

至11月

 

4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49

5%

2019年5月至12月

 

5

2019年度电子商务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已核实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不低于3%

2019年4月至12月。

 

6

2019年度拍卖活动情况抽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注册登记

不低于3%

2019年4月至

至12月

 

7

2019年度广告发布登记情况抽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市、县级均不低于5%

2019年9月至10月

 

8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685

5%

2019年5月至12月

 

9

2019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广告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市、县级均不低于5%

2019年9月至10月

 

10

2019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产品生产企业

省级16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按2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9年4月至10月。

 

11

2019年度一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省级13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确定

2019年4月至10月。

 

12

2019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省级9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确定

2019年4月至10月。

 

13

2019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不含特殊食品)

企业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

省级360,市县级8200

10%

省级6-7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14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高风险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558

4%

2019年5月至12月

 

15

2019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销售者

约30万家

各市自行确定

各市按计划实施

 

16

2019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餐饮服务经营者)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经营者

11.6万

省局为0.1‰,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2‰,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2%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8月至12月。

 

17

2019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1万

省局为1‰,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8月至12月。

 

18

2019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2万

省局为0.5‰,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4%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8月至12月。

 

19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抽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53

10%

2019年5月至12月

 

20

2019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抽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818

10%

各市按计划实施

 

21

2019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各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各市按计划实施

 

22

2019年度食品安全抽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抽检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按计划实施

 

23

2019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2019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101

25%

2019年4月至10月。

省级抽查3%,市、县级抽查22%。

25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6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81

省、市、县级分别不低于5%、20%、30%

2019年4月至7月,2019年8月至12月,避免重复抽查。

 

27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8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9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150

省、市、县级分别不低于5%、20%、30%

2019年4月至7月,2019年8月至12月,避免重复抽查。

 

30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1

2019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

2019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批发企业)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1800家

1.5%

2019年5月至12月

针对重点批发企业

 

33

2019年度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9年4月至12月

 

 

34

2019年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9年4月至12月

 

 

35

2019年度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保健食品销售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9年4月至12月

 

 

36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特种设备类)

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工作质量;对鉴定评审机构评审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43

25%

2019年4月至10月

省级抽查10%,市、县级抽查15%。

 

37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食品)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类检验机构

省级159,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12.5%,

各地100%

2019年5月至11月

 

 

38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环境)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环境类检验机构

省级15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12.5%,

各地100%

2019年5月至11月

 

39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机动车)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

省级30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6.6%,

各地100%

2019年5月至11月

 

40

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综合)

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管理体系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综合类检验机构

省级457,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4.4%,

各地100%

2019年5月至11月

 

41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抽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43.6万

3%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9月至12月。

 

 

42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指导)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966个

3%

2019年4月至7月;

2019年9月至12月。

 

 

43

2019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54个

3%

2019年5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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