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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两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2018-11-06 14:17  点击:1514
发布单位: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发布日期:2018-08-29
生效日期:2018-08-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邯郸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两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立彤
 
    2018年8月29日
 
    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两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两件政府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2月1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令第98号公布)。
 
    二、邯郸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16年7月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5日市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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