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2018-10-19 15:42  点击:1738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税委会〔2018〕49号
发布日期:2018-09-30
生效日期:2018-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