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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50号)
2018-07-13 14:10  点击:6193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沪食药安办〔2018〕50号
发布日期:2018-07-11
生效日期:2018-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zh/u1ai56410.html
沪食药安办〔2018〕50号附件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上海海关、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网信办:
 
    自2017年7月以来,本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l7〕20号)、以及市食药安办《关于进—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93号)工作任务,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更好净化食品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8〕7号)要求,将该专项整治工作延长至2018年底,并将下半年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持续推进(6—8月)、抽查检查(9—10月)、总结评议(l1月)三个阶段。因此,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及时对原实施方案作相应调整,确保各项任务要求予以落实。并将专项整治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整治重点。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严厉查处虚假标识标签和虚假广告,以及以健康养生讲座、专家热线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治理利用网络、会议、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等方式违法违规营销问题。要加大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审查、登记、检查、报告等管理责任。要加大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产品的抽样检验,及时依法核查处置。要认真梳理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研究探索建立综合治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长效机制。要加大信用监管,探索完善失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推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案件查办。要全面畅通信息收集渠道,提升案件线索发现能力。要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着力查处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罚到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食品并依法处置,监督企业依法停止销售、及时召回,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区域执法协作和部门联合行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大要案件,要强化专案攻坚,全环节查明犯罪事实,坚决摧毁犯罪全链条,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
 
    三、深化宣传引导。要将信息公开与整治各项工作同筹划、同部署、同推进,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材料,广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要充分发挥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各区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每月5日前除按原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外,还应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整治工作信息(模板见附件),并附可以公开的典型案例(2个以上)。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随时报送。此外,请各区和各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食药安办。
 
    联系人:张仁伟、曹玥晨
 
    联系方式:23118147、23118154
 
    邮箱:caoyuechen@smda.gov.cn
 
    附件:××区×月整治工作信息(模板)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沪食药安办〔2018〕50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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