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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修订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2018-06-11 10:55  点击:23034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发布日期:2017-12-15
生效日期:2018-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本法规实施之日起,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七、如无特殊说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中的“推荐添加量”“最高限量”按其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使用比例折算。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12月15日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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