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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2017-11-08 10:38  点击:6559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发布日期:2017-11-01
生效日期:2017-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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